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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检察院实行“结案析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0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讯为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今年以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实行“结案析疑”制度,提高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平性,消除了案件当事人对承办人的疑虑,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文明形象,也有效地防止了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1-10月该院已受理群众质疑21起,均作书面答复,有力地解决了许多涉法上访和到检察机关群体闹访事件的发生。

  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出于保密的需要不能向案件相关人员过多阐明案情,结案时的法律文书引用的法条和法理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常常不能正确理解。这样在实践中经常导致当事人怀疑承办人员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种种误解,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仰,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为体现法律的权威,维护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形象,祁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出了“结案答疑”的举措。规定对于本院审结的所有类型的案件所作的处理,或者对承办人员心存疑虑的,无论案件当事人、举报人,还是与案件无关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本院作出书面答复。本院的研究室负责受理承办,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有关情况,在深入研究和掌握相关法律、法理后,对有关人员的作出书面答复。就处理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和承办人员的误解和怀疑。规定由研究室而不是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进行答复,是因为研究室对案件处理的结果相对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也相对中立,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何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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