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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该不该为未成年犯撕掉“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45 四川新闻网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王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1月8日宣布,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据报道,这一制度此前已在6起案件中试行,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中,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还有1人考上了大学。

  上海其实并非“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创始者,几年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等一些基层司法机构就在全国率先试行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制度甫一践行便遭遇了法律与民意的双重困境。如同死刑在中国的存废问题一样,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形成了专家与民众的尖锐对立。专家们从美国犯罪学上著名的“贴标签理论”出发,认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初犯者,由于这种标签(即作为前科的犯罪记录)的存在,将把犯罪人再次推上犯罪的道路。而民众则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所以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已被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人”隔离开来,“前科”和“污点”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而知悉一个人有无“前科”和“污点”,其前提便在于司法的公开。

  在“前科消灭”制度试行难获好评之后,有专家称,目前在中国实施“前科消灭”的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而“限制公开”是对犯罪记录有条件地、暂时不予公开,“这对失足少年顺利回归社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则是十分有利的”。然而,以此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理由,仍然难逃法律与民意的双重拷问。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如果“限制公开”仅仅限制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上,倒不失为一次有意义的司法创新及实践。因为“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实质是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免予向法庭指控,法律并未规定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有前科”。《刑事诉讼法》只是明确“不起诉决定书”应公开宣布,但并未明确是否应记入当事人档案。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检察机关试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据报道,“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触角还伸向了法院判决。如上海某中学高三学生吴铭(化名)因纠集他人殴打同学并抢走其200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为不影响吴上大学,杨浦区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使法院同意不将刑事判决书寄到其户籍所在地,而寄到检察院。我认为这种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商”,乃至法院改变法定判决书寄送范围既不适宜,亦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虽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列为“公开审理”的例外,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一律应公开宣判。该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即对全社会公开。对法院判决“限制公开”,甚至到法院“协商”将判决书寄到检察院,这已是涉及到是否坚持司法透明的原则问题。对判决公开的限制,则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讨论。

  须知,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报告受处罚情况。与“前科报告”制度相联系,《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均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限制公开”虽能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工作和读书的机会,但对于这些职业以及这些职业背后的社会关系而言,又能否承受一个已有犯罪前科的人对犯罪记录的“合法”隐瞒及因此而带来的负面效应?

  所以,还是请上海市检察院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限制在本系统的“不起诉”范围之内。“人本主义”是刑事司法的潮流,但人本主义不能只对犯罪人讲“权利”,而无视更广大的民意。“惩罚与宽大相结合”也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但任何对犯罪人的宽大都应保持谨慎,而不能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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