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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89元要付200元公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47 生活报

  江渚上

  侯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张89元余额的小额存折。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家属需持公证书方能继承遗产账户,而侯女士若要申请这笔区区89元的财产继承公证,必须缴纳200元的公证费用。(11月13日《新京报》)

  银行指望依托白纸黑字的公证文件,将其对储户财产关系流转原因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与风险成本,转嫁给储户和公证机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规范固然值得商讨,不过,该事件牵引出的公证服务成本核算,尤其是背后的社会定位问题,似乎更具有普遍意义而值得认真审视。

  我国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设置不仅不按行政级别层层设立,而且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法》的生效日期是今年3月1日,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公证服务具有长期的行政传统,民众对其新属性并不熟悉,法律虽改,身份已变,但许多公证收费标准与成本脱钩的垄断思路依然存在,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作为定价基础。正在执行中的《公证处收费标准》赫然写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收益额的,公证费为2%%,每件最低200元”,正是这份收费标准决定着侯女士为了继承区区89元的财产,必须缴纳200元的公证费用。

  在一个社会信用不再主要依赖人格和亲情担保的社会生态中,公证服务发挥着权威性的鉴别、确认和公示等重要功能。然而,如果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身份职能已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下,继续固守行政收费的强制性思路,不仅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明确属性,还将给构建正常的社会信用机制带来困难。毕竟实践反复证明:当一项公共服务因费用昂贵而不能轻易获得时,民众便不得不转向其他更经济但可能并不正常的途径寻求认可。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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