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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众还要承担多少垄断的创租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49 四川新闻网

  逢“大月”31号,在银行里的存款竟不计利息,北京市民段先生意外发现这一“规律”后,与银行较上了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法院。(《成都商报》11月14日)

  段先生的较真行为给我们树立了榜样,值得我们感谢,不仅因为这种较真精神体现了公民意识,更因为这种较真精神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社会需要更多象段先生一样具有较

真精神的公民。

  工商银行方面表示,利息计算标准都是依照央行的统一规定执行,不会有问题。真的没有问题吗?从新闻看,银行方面没有出示这个“统一规定”来自何方和具体内容,或许银行方面有难言之隐吧?但是公众就应该为这种不知情的规定买单吗?相比银行对跨行查寻收费的热衷,笔者以为,“31日无利息”是一种主动创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现实中,垄断行业主动创租的行为并不少见,如乘客不知情的已经收了55年的火车票暗含2%强制保险费,铁路、民航方面以内部规定为由收取退票费的霸王规定等。由此以来,不由得让人发问:公众还要承担多少垄断行业主动创租行为,靠什么制止这些公众不知情的规定?垄断行业的创租行为揭示了一种事实,即在面对强大的垄断经营者时,公众权益受侵犯的机率大,事发后涉及的人数众多,而获得救济的成本高、途径不顺畅,相关法律不完备。可以说,在垄断行业的创租行为面前,公众正在丧失自身的权益。必须引起注意的是,这种对公民权益的限制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最终还将引发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应,如腐败等。

  垄断行业主动创租的行为,体现为一种格式合同,如本则新闻表达的事实,背后是公民的公平交易权被抹杀。凭借垄断经营地位,单方面增加了一方义务,使公众利益受损,而另一方却不仅不负担相应义务而且还从中获利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最终造成公众在权利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力救济。但是赋予公众被侵权后的救济权,并建立完备的法律机制保障救济的实现,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公众应享有的权利,实现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公众权益的最终落实,反映一国法治水平与文明的程度,并且这种权利是使社会关系正常流转,使法律秩序正常运作的权利。那么,笔者以为,要消除垄断行业的主动创租行为应反思我们的监管体系。否则,只能损害公众利益,造成社会不公。

  垄断行业主动创租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成的政府监管制度,这种监管制度不仅会造成监管过度、监管不公,而且会造监管缺位。我们知道,现行监管体制本质上是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延续,太多的监管是对市场的替代,而非补充,是要排斥、消灭市场,而非守护、培育市场。众多监管机构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作为市场竞争的“利益中人”,它们很难立足超然地位进行公正监管。随着市场的不断拓展,商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交易日益复杂,市场损害行为也名目繁多,政府或因这些损害是初次出现,不能及时进行矫正,或因缺乏经验和技术,不知如何应对,或因程序滞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31日无利息和公众不知情的火车票强制险证明了监管乱像的严重程度,又是监管乱像的产物。

  当然,垄断行业创租行为的出现与社会处于转型期和法律秩序条件不完善有关,但是这不是创租行为存在的理由。当下最紧要的事情的是推动政府经济的直接掌控者向市场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与维护者的角色转变,推动政府回归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超然地位,开放市场准入,鼓励自由竞争,使市场因素得到充分发育。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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