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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须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2:1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陈杏 王媛媛 张莹)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第三稽查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取得抵消1468万元债务的房产,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被查补房产税60多万元,该公司日前已补缴税款20万元。

  据悉,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无法偿还欠该公司的大量款项,双方于2001年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对方公司用淘金商铺抵减欠款。当该公司取得淘金商铺所有权,同时抵

减对方公司欠款1468万元。但自2001年取得淘金商铺所有权,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据地税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而该公司取得了抵债房产,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以抵消欠款的1468万元为房产原值,从值计征房产税。该公司应补缴2001年至2006年房产税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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