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一得之言:心凉的不仅是遭窃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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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5: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杨涛 乌鲁木齐市民居先生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装有现金、支票及各类税票在内共计3万元的皮包被小偷扒窃。他告知了中巴车司机,希望能将车开往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但后经警方了解断定小偷已逃逸。令居先生没想到的是,有7名乘客和司机没走,他们以耽误时间要被单位罚款为由,向他索要一天的工作损失费。无奈之下,居先生借钱给7名乘客每人5 0元,司机180元。(据今天本报报道)我们当然知道迟到会影响一个人的考勤,会影响到一个人的收入。但我们更知道,正因为我们都是乘客,我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我们就有责任去维护正义,当遇到盗窃的时候配合失主去查清事实。所以,让遭窃的乘客去赔偿乘客、司机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让遭窃的乘客去赔偿也是于法无据的。乘客买票上车,公交公司就有义务负责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发生盗窃案件时,公交公司协助乘客到公安局查清案情,是公交公司的附随义务。对于其他乘客来说同样如此,因为每一位乘客都有权要求公交司机协助到公安局查清案情,那么当别的乘客遭窃后,当然有义务配合遭窃的乘客接受调查,只要这种调查不过分地影响到其权益。 当然,对于司机与其他乘客因为配合遭窃的乘客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有配套的机制,让他们损失尽可能减少。比如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给司机与其他乘客,证明他们是在履行了配合调查的义务,而公交公司和其他主管部门不应当对司机进行处罚,其他乘客所在的单位也应当认可这种证明,不能算他们迟到,不能扣发他们的工资。 (紫/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