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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缺乏法律思维律 悉数陈水扁不尊重法律行为数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6:19 中国台湾网

  陈水扁常常把自己是“台大法律系第一名毕业”挂在嘴边。而民进党也以标榜自己执政是法律人治理台湾。然而,仔细分析一下,熟悉法律的陈水扁并没有将自己在法律上的造诣用于发展台湾的法制,相反的,他更是在发挥自己的律师天赋,来不断地钻空子,用辩论的技巧一再地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台湾《苹果日报》今天刊登了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林志洁的评论
文章,同为法律人出身的林志洁在文章中指出,此次“公务机要费”案件已经暴露出陈“总统”与执政党对法律的轻蔑。 并细数出缺乏法治思维的陈“总统”与民进党不尊重法律的数宗罪。

  一、滥用社会公器,借职权影响审判。

  “公务机要费”案在侦查时,红衫军压境,民进党声称应“配合司法”“尊重检察官侦查”。等到扁夫人与其他共犯被起诉后,陈水扁与民进党却又大肆喊冤,攻击“检察官”,企图以“宪法”豁免权来模糊焦点。还把答辩搬上电视,全然不知节制公器使用,无怪乎检察官改革协会要发出沉痛的呼吁,希望“总统”不要滥用职权影响司法审判。

  二、虚构“秘密外交”,不是撒谎捏造也该是“泄密”。

  陈水扁两次在“检察官”面前陈述不一,那么至少有一次他是在撒谎。而他虚构“秘密外交”被揭穿,且不说他有合谋串供、教唆伪证之嫌。倘若“秘密外交”属实,那也应当是机密,而陈“总统”先是说谎,又是在“检察官”面前泄漏秘密“外交”人员身份。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他如果不是捏造撒谎那就肯定是“泄密”。

  三、“外交”要报假账拿钱,为什么不针对制度检讨?

  陈水扁和夫人为伪造文书(拿发票报假帐)的行为辩解是为了“基于‘秘密外交’的不得已”。那么,试问:陈水扁与民进党执政六年多,从没有考虑过从“法治层面”解决困境吗?换言之,以“外交”之兹事体大,为何不和“审计部”讨论修改支领规则?如果是报帐程序不合理,为什么不针对报帐程序作检讨,反而一开始就只会以搜集发票报假帐的方式解决?这完全不是一个法律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

  四、扬言不相信司法,难道要鼓励用黑道解决纠纷?

  除了在“检察官”面前说谎外,被起诉后陈水扁和民进党大老们开会后竟然放出风声表示“不相信检察官、也不必相信一审法院、故而即便一审有罪也不一定需要下台”这样的奇谈怪论。如果“总统”带头不信赖司法,那请问民众怎么相信司法?难道要鼓励人民用黑道去解决法律纷争吗?况且,既然认为司法不可信赖,那民进党当局在位六年来有做任何能有助于提升司法信赖度的政策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如果民进党还认为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台湾,就应该用法律来说服民众,拿出法律人的样子,而不是把反抗法律作为英雄行为。(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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