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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出台办法严禁“店大欺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8: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周芙蓉 雷敏)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正式施行。实际上,这个旨在保护中小供应商,重点规范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就已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说,针对目前国内零售行业存在的“店大欺客”行为,《办法

》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有关专家称,《办法》既适用于国外零售商,也适用于国内零售商,但对外资大型零售商的影响更大。长期以来,不少外资零售商凭借遍布全国乃至全球的渠道优势,超期占压、挪用供货商货款,已成为畸形的行业潜规则。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普马超市9高管涉嫌诈骗和抽逃资金1.2亿多元”案,这一案件正是促使该《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

  长期研究中国流通领域的社科院研究员宋则说,零、供矛盾由来已久,主要根源在于外资大型零售商首先违背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游戏规则。宋则说:“外资大型零售商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优势,长期占用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资金,导致零供关系恶化;零供关系的恶化导致利益关系的恶化;利益关系的恶化又导致供销关系的恶化。长此以往,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和供应商,还有零售商自身。”

  宋则认为,零售行业处于社会商品流通的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成百上千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零售商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一旦因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必将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商务部有关官员称,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后才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近年来,在国内许多城市,被逼无奈的供应商哄抢零售商,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然而,《办法》的出台,是不是能真正让长期被零售商“欺负”的供应商伸直了腰呢?众多供应商和专家都表示,这得看执行的效果。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说:“《办法》虽然是在维护我们的权益,但要保证有效,太难。”这一说法代表了供应商共同的心声。

  宋则说:“零售商对供应商资金的无偿占用,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已经有了依赖性,就像吸毒者上了瘾,要戒掉谈何容易。”“我们最大的担心就是,有了《办法》没人执行、没处问责,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办法》最终成为一页废纸。”

  黄海表示,《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5个部门,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宋则认为,《办法》是中国政府解决零供矛盾、维持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的开始,接下来要建立确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特别是对外资大型零售商。更长效的办法是,将《办法》升格为法律,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争论也好,观望也罢,《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了,这多少让长期备受零售商压制的中小供应商看到了希望,至于执行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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