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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被判经济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8:40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1月15日电(记者王立武)安徽省黄山市一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14日在歙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给予牺牲者焦金涛的父母、妻女经济补偿。

  2005年10月22日下午,黄山市歙县民工吴月明在该县城北旅社老板吴某的深井下作业时,遭遇危险,下岗工人焦金涛毅然下井救人时,也被困井下。

  接到报警的歙县消防中队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将两人救出。被救民工吴月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身体迅速康复出院;救人的焦金涛因溺水时间过长及井下深度缺氧出现“脑死亡”,于去年12月8日去世,年仅36岁。

  焦金涛牺牲后,歙县县委、县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表彰,焦金涛在医院所欠的医疗费用11万余元也得到妥善处理。

  由于焦金涛生前因企业不景气而下岗,家里至今还欠着债务,今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原告在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无因管理”之诉,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歙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焦金涛为抢救民工吴月明而死亡,其行为属于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吴月明是焦抢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工程承揽人方某与旅社老板吴某也是本案的受益人,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民工吴月明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

  法庭依法据此一审作出判决:旅社老板吴某与承揽人方某分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补偿4原告焦金涛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焦女的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中的20%即36719余元;民工吴月明不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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