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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牢狱真的冤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3:37 江南时报

  作假证人临终吐心声使案件峰回路转

  江苏省高院已受理此案结果令人关注

  “我已(是)75岁的人,离上西天的日子也近了,在我生前,要求上级党和政府按十一大(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严发祥彻底平反,我也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党了。”——摘

自1998年9月22日江波笔录。

  “我是参加新四军后工作的,已是80岁的人了,离上西天的日子也近了,在我有生之年,要求党和政府能按政策为严发祥彻底平反,我也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党了。”——摘自2006年2月27日江波笔录。

  江波、严发祥,两个原本不相干的人,却因一件特殊的经济诈骗案将命运绑在了一起。只因当初为了躲避责任,江波说了假话,严发祥为此坐了8年牢。弥留之际,出于内心的不安和对事实的尊重,江波终于说出了当初整件事情的真相。

  严发祥:意外被定诈骗罪判8年

  1982年10月17日,射阳县公安局以诈骗罪突然将该县船舶机械铸造厂阀门供销员严发祥逮捕。次年4月30日,射阳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年9月1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严发祥有期徒刑11年,同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射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时年34岁的严发祥,正当事业刚有起色却因此入了狱。在狱中,严发祥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案进行复查时,在1989年4月5日作出再审判决时,将严发祥的刑期改判成8年。令严发祥一直莫明其妙的是,自己什么违法的事情都没做,怎么就被判了8年?1990年10月,严发祥8年刑满释放,随着申诉之路艰难地推进,他的疑问也逐渐揭开。

  原来,除了当初此案关键人之一的江波做了假口供外,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之前,该县县委书记、县长及公、检、法等部门的负责人已对此案进行了讨论,并在此次讨论会上,有关领导一致认为:“定严发祥诈骗罪较为妥当”。

  江波:吐露心声道出事情真相

  虽然江波已于今年6月份去世,但对严发祥的案件一直愧疚于心。患病期间,在病床上的他曾亲自写下有关证明材料,说出了当初整件事情的真相。

  据江波生前写下的材料阐述,1980年前后,射阳县海洋渔业公司带鱼大丰收,但销售困难造成库存积压很大。时任公司党委书记、经理的他便找到严发祥,让其帮忙销售带鱼,条件是按劳取酬,没有固定工资,双方谈妥后便签订了“鱼货、阀门”包干定额的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给严发祥的鱼价为0.50元/斤)。1980年12月底,在严发祥等人的努力下,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二建公司)签订了价格为0.62元/斤的10万斤带鱼供销合同。但在开票时,公司一位副经理只同意以开0.50元/斤的结算发票。这样一来,就使得公司当初与严发祥之间的约定无法兑现。于是,他便把已经开出的0.50元/斤的结算发票从严发祥的手中收回,想办法重新开具发票。

  随后他便电话通知严发祥到下属单位,水产公司第一门市部会计陈玉海那里去开3张能予入账的代系统外的发票,并称已与会计说好。随后,严发祥和另外一个人从陈玉海儿子陈国元手中取得发票,便去了宁夏与二建公司进行结算。宁夏二建公司按海洋渔业公司在公函中的指令,以0.50元/斤向海洋渔业公司汇付了鱼款,并以0.12元/斤付给了严发祥10448.40元现金。事后有人就此问题向射阳县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说他和严发祥在销售带鱼的过程中存有重大的经济问题,为了逃避责任,他便向调查人员说了假话,同时还让会计不要说发票是他让开的。

  此外,在临终前,江波还让人用录像记录下了有关开发票的情况,并再次重申了在严发祥带鱼销售上的1万元是按合同应得的,称严发祥的案件为冤案。

  当年向调查人员做假证的陈国元也向记者证实,1981年1月份,其父陈玉海告诉他,公司负责人江波已与他联系让严发祥来拿3张系统外发票。1983年,当他们听说严发祥因为带鱼销售的事情被抓后,江波特地关照他们父子,如果有人来调查发票的事情,就称与他没关系,是严发祥自己来拿的。“这事不能把责任推在严发祥身上,这是个集体行为,如今应该还严发祥一个说法。”陈国元说。

  办案人:应该实事求是对待此案

  据当初负责调查此案的射阳县公安局潘正余(已退休)介绍,当初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经济领域的严打活动,在盐城其他几个县就接连挖出一些经济大案,而射阳却没有典型,这让当时的射阳县政法委深感着急。正在此时,一封举报信揭露江波在销售带鱼给宁夏方面存有1万元重大的经济问题。“江波当时为正处级干部,接到此举报信后,县里面有关领导一致认为这是一条重大的线索,便由县政法委牵头组成专案组,我和其他三人一同赶赴宁夏调查。”潘正余说,从当时的调查情况看,宁夏方面确实承认购买过射阳方面的带鱼,并按照合同付清了鱼款,至于1万元去款并没有查出什么问题。从宁夏回来后,他们便找江波进行调查,但江波未承认是他拿的,声称不清楚此事,只是说经办人是严发祥。

  “说到底是当时的环境所造成的。”潘正余说,当时主要是针对江波的,在证实江波没有经济问题后,为了抓典型,县委便召开了一次会办会议,就以诈骗罪定了严发祥的罪。“当时的会议就像开玩笑一样,说严发祥有罪,就定下了诈骗罪。我就感觉事后严发祥的案件一定会有平反的一天。”潘正余如是说。

  后来,严发祥在向盐城市政法委的申诉过程中,时任政法委书记的温汉奇(曾是严发祥的公诉人)曾就此案批示:“……此案在定性上是否妥当,值得推敲……”据温汉奇介绍,该案关键有三点,一是县领导拍板定调的;二是3张发票到底是不是严发祥骗开的;三是江波到底知不知道严发祥销售带鱼这件事的整个过程。

  “如果江波知道严发祥销售带鱼这件事的整个过程,及有人能够证实发票来源并不是严发祥自己骗取的,那么这件案件非得翻案不可。”温汉奇说,当初县领导定严发祥诈骗案时,他内心就感到不妥,认为定性存在问题。“如果不定诈骗罪,那么就不可能定其他的罪名。”温汉奇说,但在当时的条件和背景之下,加之当时在发票及带鱼销售问题上江波等人均一口咬定不知道,把责任均推给了严发祥,他不好说什么。只是在后来上诉时,严发祥重新将申诉材料放到他面前时,他才做了以上的批示,认为案件定性有问题。

  “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在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定程序请省高院复查。”温汉奇说,但我们不能停留在原来的卷宗上复查此案,应该正视当初关键人物的证词。

  据了解,通过严发祥的努力,今年6月份,严发祥的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件已引起全国人大的重视,经批转江苏省人大,目前,江苏省高院已经受理此案。

  各方观点:勿干扰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在记者面前,一提及当年的遭遇,已58岁、总拿自己和佘祥林比较的严发祥便哽咽了起来。在采访中,严发祥口中一直重复着“相信政府”,他表示,他只是希望能在名誉上得到平反。

  在记者采访中,当初的一些知情人和办案人员均称,当初严发祥不但帮助公司推销掉带鱼,缓解了库存压力,还解决了公司资金问题。此外,一些当初的办案人员也称,这起诈骗案件中的宁夏二建公司和海洋渔业公司的账目资金数额是平衡的,并不因为销售带鱼的问题而少一分钱。所以严发祥诈骗罪的主体不存在,应该予以纠正。当初负责调查此案件的一位办案人员称,虽然事情已过多年,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面对,也能够重新面对和审视此案。

  正如当初射阳法院承办法官金立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错误是谁都会犯的,也是不可能避免的,关键是犯了错误之后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法律界人士指出,人民法院应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希望,严发祥的案子能早日有说法。

本报记者 倪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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