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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前输血染艾滋 在押犯状告3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44 长江商报

  两医院医疗票据保存完好被判赔10万

  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樊斯坦 张广宇) 因感染艾滋病毒,一在押犯人状告3家输血医院。11月12日,湖北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河南省邓州市两家被告医院共同赔偿在押犯张铭(化名)各项损失共10万元。据悉,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维权的官司,在我省尚属首例。

  狱中体检发现感染艾滋

  法院查明,1995年,襄樊人张铭因被人用刀刺伤腰部后,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左肾切除手术。因手术中需要输血,该医院便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1600毫升和血浆500毫升输入张铭体内。

  后因张铭病情加重,转入邓州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3天,住院期间,该医院也将自行采集的200毫升血液输入张铭体内。经调查,两家医院均未对张铭所输入的血液及血浆进行HIV(艾滋病毒)抗体检测。而在此之前,张铭还曾因病在老家襄樊市某医院输过血。

  1998年2月,张铭因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张铭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到去年,他只需再服刑12年就可出狱了。然而就在去年一次体检中,张铭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十年后维权 获赔10万

  张铭认为这等于“宣判了死刑”,实在无法接受,但左思右想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经咨询,张铭得知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血液传播,方才回忆起10年前的那次手术,幸好其在邓州市两家医院的医疗票据等资料仍保存完好,张铭便决定维权。

  于是,张铭通过父亲找到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将邓州市2家医院和襄樊市1家医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暂预付医疗费、营养费等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铭出具了邓州市两家医院的医疗票据,而这两家医院在庭审中不能举证证明献血人员的血液系健康血液,故两医院不能排除张铭在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令两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张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营养费2万元,共计10万元。

  因张铭无法证明与襄樊市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故法院驳回对该医院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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