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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工商部门关于“红心蛋”索赔之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36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唐光诚

  《新京报》昨日报道,北京市工商部门已经暂扣千余公斤涉嫌含苏丹红的鸭蛋,这些鸭蛋来自河北等地。目前,“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

  “瘦肉精”事件已有治罪的前车之鉴,“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显然也逃不出刑法的制裁,这是法治的必然途径。不过,工商部门对这个事件中关于消费者赔偿的说法让人有些不解。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之一是有购物小票;其次要有红心咸鸭蛋的确含有苏丹红Ⅳ号的权威检测证明。另外,还必须持有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消费者食用在这家超市购买的红心咸鸭蛋后致病,且能表明其损害程度。如果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权威检测证明的高昂费用就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维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当然,如果“红心蛋”事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的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在“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说明“红心蛋”事件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的原则,消费者因为“红心蛋”事件犯罪行为受到的伤害是国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的犯罪危害后果。如此,“红心蛋”事件消费者的

维权成本就已经转化为司法成本,完全应该由国家买单。

  我国刑诉法设置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按照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解决因为犯罪行为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按照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红心蛋”事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既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案件的危害后果,不如由检察机关代表广大受害的消费者提请附带民事诉讼,这或许是一个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缺陷的非常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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