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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主驾客船狂奔被撞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09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滕斌 通讯员 龚文中

  本报11月15日讯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客船追越货船队时发生碰撞致使客船沉没、18人落水和8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案,昨日在泸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相撞的6名客、货船主共赔偿1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574820元。

  船主因事离船放任儿子

  2005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瞿宇驾驶湘泸溪客3049号客船乘载了18人(其中乘客16人)从泸溪县上堡乡龙溪码头驶往武溪镇,船主瞿树金因事离船,仅留其妻周友英与其子瞿宇在船上。当时被告向明求的湘辰溪货0068号货船、杨代书的湘辰溪货0112号货船、李高其的张家界货0054号、谢永林的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4艘空载货船并排相绑在沅水干流向上行驶。瞿宇驾驶的客船在空载货船队的后面与船队同向行驶。9时40分,在小龙溪航段处客船从货船队右侧的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的右舷追越时,客船左舷中后部与湘辰溪货0l10号货船船头右舷发生碰撞,客船当即进水沉没,船上l8人全部落水,虽经货船解绑施救及旅客自救,仍造成乘客唐建英、李高树、杨永茂、李和平、杨宏全、杨明兴、罗东花7人死亡,乘客杨明有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2006年1月24日在沅水河边青木岭段发现失踪乘客杨明有的尸体。

  六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

  因瞿宇系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予追究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泸溪客3049号乡镇客船船主瞿树金事故发生当天因事离船,将客船交给无驾驶证书的儿子瞿宇驾驶,因瞿宇不懂操作技术,在追越相绑货船队过程中,与货船队最右舷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横距过于逼近,在没有完成追越的情况下,由于船吸的作用,使客船与货船队发生碰撞,导致客船沉没,客船上人员全部落水,二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湘辰溪货0068号、湘辰溪货0110号、湘辰溪货0112号、张家界货0054号船主向明求、谢永林、杨代书、李高其忽视水上交通安全,将货船并排相绑行驶,未能及早发现客船的追越行为,在发现客船与本船队横距很近追越时,没有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四被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六被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他们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依法构成了共同侵权。对于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由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瞿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瞿树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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