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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下客人 伤亡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18 常州日报

  本报讯近日,溧阳市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苍南县长途运输总公司客运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42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1日,原告亲属杨某乘坐被告的大客车,由山东青岛返回浙江苍南县。12日凌晨1时20分许,该车途经溧阳市新昌镇钱家圩高速公路桥时,杨某要

求下车,客运公司驾驶员同意并让杨某下车。当天5时26分,警方接到报警后发现,杨某因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的亲属与客运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杨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公司驾驶员经杨某要求后即让其下车,放任其停留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行为已违反公安部199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客运公司应当对其雇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随即履行了判决义务。(南渡菊萍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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