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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8.10”特大火灾报道之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25 人民网

  一起特大火灾突发,10人死亡,另有2人受伤。人命关天,本应是值得媒体报道、群众关注的一则重大新闻。然而,8月10日,昆明市的一个沙发作坊发生死亡10人的特大火灾后,国内媒体的报道却多少让人失望。

  一场“及时”的火灾

  作为这起特大火灾的发生还有特殊的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场“及时”发生的火灾,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首先,这起火灾发生前的不久,7月22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的5.1级地震,因“市政府扣压准确预报不传达”的报道,使得当地政府的形象大为受损,引起了包括平面、广电、网络媒体的一致批评。或许是为了掩饰一下政府的尴尬,云南省政府于7月24日即少有地公布了死亡人数及名单,被媒体称为“吃螃蟹”行为。孰料,不出一个月,昆明再次发生突发灾难,10人在大火中灰飞烟灭。刚刚经过“昭通地震”之痛的云南省政府,能否“吃一堑长一智”,及早对这起火灾予以报道,并同样及时、正确地公布死亡人数及名单?

  其次,它是一起“特大火灾”,且属“群死群伤”范畴。根据规定,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要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调查。但又不像2000年河南焦作“天堂夜总会”火灾、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等,数十人甚至近百人死亡,不具有最典型的“超特大”且“焦点”火灾的性质。对于这样既“应当”引起政府和群众关注,且又不属“超特大”突发性火灾,媒体的反应速度及报道深度,更是意义重大。再远一点,6月22日,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消息一出即在全国激起极大的争论,其中更多的是反对之声不绝于耳。在此情况下,新闻媒体如何对昆明特大火灾进行报道,尤其引人注目。

  媒体报道的缺失与遗憾

  实事求是地讲,对于昆明“8.10”火灾,媒体的报道速度是很快的。新华社在第一时间发布,随即新浪、网易、人民网等国内各大网站都及时予以转载,《中国青年报》、《云南日报》等各类平面媒体也后续予以报道。由此可见,新华网凭借新华社强大的资源为依托,对于突发性火灾的报道最及时、准确、有效,能够把“第一时间的信息告诉给观众”。国内唯一的专业消防报刊《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于8月15日头版头条以《昆明黑作坊烧死十人》予以重点报道。

  但遗憾的是,从对这起火灾的后续报道来看,报道深度、力度是远远不够的。8月18日,《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再次以《昆明黑作坊何以吞命10条》进行纵深报道(注:《消防周刊》为每周二、五出版),并配有《“黑作坊”悲剧再敲警钟》的评论,成为国内媒体唯一一篇详细报道的平面媒体。其他媒体均没有任何后续报道。尤其在网上,一则消息如同流星一样,瞬间消失在各类信息的汪洋大海之中。尤其让人失望的是,昆明市政府并没有像7月22日“昭通地震”灾难中一样,公布死亡人数及名单,报道火灾的详情,来引导人们对这起特大火灾予以更多的关注和警惕。

  或许,这起火灾缺少“故事性”?不是人为纵火,没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监督部门没有出现过违法监督或“失控漏管”现象?或者,难道是因为当前灾难太多,人们已经出现“灾难疲劳”?甚至是因为死亡10人还不够“多”?!

  那么,我们对灾难的关注体现在哪里?我们对人类生命的关注与尊重体现在哪里?

  其实,对于火灾的报道不仅仅局限于火场,还应包括火灾对经济、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从提高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来讲,昆明“8.10”火灾中是非常难得的“教材”。因为死亡的10人,全部是因烟雾窒息死亡。一个小小的作坊加工厂,居然能够致10人死命,可见“烟雾”的毒害远远大于“火”本身。而此类知识恰恰是广大群众所匮乏的。如果媒体能够对火灾的原因以及应注意的火灾逃生知识进行深度的报道的话,哪怕只是在相关新闻的后面“链接”一块“消防知识”,对于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是多么重要。遗憾的是,媒体恰恰遗漏了这一点。

  又闻记者采访“遇险记”

  更为遗憾的是,关于这起火灾的原因、教训还没有报道出来,倒是央视国际8月11日刊发《云南记者采访火灾现场被粗暴警察强行架出》引起媒体关注。

  原来,火灾发生后,《云南信息报》接到读者报料后,迅速派两名记者赶赴火场采访。在没看到任何警戒线和相关警示的情况下,记者急忙接近现场。但突然10余民警和保安冲了过来,不由分说地推搡、围扯记者。记者出示记者证,对方根本不予理睬,甚至记者表示说愿意配合警方工作,并准备向外走时,数名民警依旧行为粗暴,不由分说地将记者推搡六七米之多,甚至将其中一名女记者抱起架出十多米。摄影记者价值5万元的相机也被警察摔坏。当其他记者拍摄两位记者遭到伤害的镜头时,一群人又去遮挡和抢夺电视台记者的摄像机,还有人将一文字记者手中的笔抢走扔掉,嘴里骂道:“记你妈的记。”

  事情至此还没有算完,在接到两位记者的求援电话后,《云南信息报》立即增派记者前往现场,准备报道火灾真相。但在村口再次被警察和保安阻拦,一边推搡记者,一边冲记者喊:“你们找死呀?再往前走,就把相机抢过来摔了!”10多个保安手拎橡胶棒和钢管将记者团团围住,强行推搡两位记者。在记者再三表明:“我们不去采访火灾现场,只要见到我们的记者。”但保安还是不停地推搡记者,甚至叫嚣:“你们找死呀?”最后,直到区委宣传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出面并再三声明“是市委宣传部让来接记者”后,保安们才悻悻放行。

  众所周知,突发性事件的宣传组织者表层是媒体,而实质是媒体为之服务的公共机构,诸如政党、政府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规出台,《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华通讯社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年7月18日)曾明确规定:“对于社会敏感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及公安的“慎重”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火灾突发,新闻媒体理应在第一时间采访报道,这样才不至于削弱突发性火灾影响范围的第一时机,使事态的不良影响得以扩散。否则,在信息不明、失真的情况下,公众心理上的危机会导致行为出现偏差,反而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昆明“8.10”特大火灾发生,如果仅仅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考量而抹煞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甚至使用暴力手段予以阻止,是否“慎重过度”?而且事态的发展会事与愿违?人们还想知道:在这场突冲中,究竟是谁给了公安、保安这么大的权力?正如该报记者杨映波所说:“作为一名记者,尽快赶到第一现场采访是自己的职责,却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遭遇粗暴的袭击和侮辱,这是骇人听闻的事,也是整个执法队伍的耻辱。”

  一场火灾,教训多多。但愿我们的政府执法者,媒体监督者,都能够有效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作者单位:山东消防总队新闻电视工作站)

张海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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