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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权利期权腐败":手段更高明 渐成反腐新难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本周刊发曹儒国署名文章,对“权利期权化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说,由于“期权化腐败”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期货”效应增加了腐败的时空跨度,因此安全系数更大,加上政策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而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期权化腐败”有三个特点

  文章从腐败现象的发生规律上分析指出,相对于一般腐败行为来说,“期权化腐败”有三个特点。

  一是性质模糊。它交易的仅仅是一种“权利”,不直接涉及金钱,因而形式隐蔽;其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所以内容隐蔽;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以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上隐蔽。

  二是成本轻微。反腐败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成为国际化准则,也称可接纳证据原则。传闻证据、口头证据已经无法对腐败分子形成威胁。文章指出,中国反腐败的发现和突破手段还局限于“举报、查账、两规”老三件,比较单一。“期权化腐败”没有有形证据,而且由于时间长,证据毁损,证人缺失,往往难以举证。

  三是“收益”灵活。“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它可以是权力享受权力回报,离职前在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为自己遥控权力作打算;可以是权力享受资本回报,在位时为企业牟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也可以是资本享受权力回报,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活动能量”换取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不仅可以为自己预留“出路”、“退路”,还可以“封妻荫子”,由受益方资助亲人子女出国留学或提供创业资本。

  “期权腐败”三要素

  文章权力运行规律上分析指出,“权力期权化”的发生主要存在三个要素。

  一是期权腐败以“权力资源”为基础。只有把权力外化为一种“资源”,才能用来变现或交易。这种“资源化”必须有三个前提:权力的自由使用、权力对信息的控制、权力对权利的影响最大化。第一个前提要求权力必须游离于监督之外,因此,往往会在决策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上想方设法绕过制度;第二个前提要求信息形成“不对称”格局,因此腐败分子往往或封锁信息,或人为操纵信息,绝不会将信息完全公开;第三个前提要求权力必须“透支”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所以,期权腐败往往要在政策上打“擦边球”,不可能“在公正的立场下实现腐败”。

  二是期权腐败以“潜规则”为保障。期权腐败中,交易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官商场通行的“潜规则”保证上的;腐败实施过程,也往往要通过一些“潜规则”才能实现打“擦边球”逃避监督的目的。所以,防治期权腐败,应把“潜规则”作为发现和突破的重点。

  三是期权腐败以破坏公平正义为关键。由于不存在现时的权钱交易,期权腐败的前期阶段只有一个单方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发现了也很难定性。但是不管怎样,“权力期权化”不可能改变腐败的本质,它必然伤害社会的公平公正。

  “权力期权化”产生的原因

  “权力期权化”的产生,权力监管制度存在问题是主因。文章指出,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干预过多,容易造成利益牵扯,或者导致暗箱操作;行政决策程序不够科学,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分权制衡,为权力的自由行使提供了便利;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中国没有完善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政府信息由部门和少数人员内部掌控,信息的垄断和时间差,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信息谋取利益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监督机制往往流于形式,上级对下级监督缺了解,平级之间监督缺保障,下级对上级监督缺权力支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带有滞后性。

  制度漏洞和法律不完备是动因。文章指出,制度方面,虽然《公务员法》做出了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纪律处分条例》方面至今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另外,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对退休和下海的领导干部的追踪监督,目前基本上还是盲区。

  法律方面,中国刑法对于受贿罪采用的是“两个故意”的判定标准,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同时证明期权腐败行为中两种故意的难度很大。“投桃在前,报李在后”,法律上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交换关系。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真空客观上刺激了“权力期权化”腐败问题的愈加突出。

  公职人员激励机制错位是诱因。文章指出,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公职人员工资偏低,福利偏高,而且层级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福利待遇差别太大,使得公务员以“升职”为唯一价值目标,一旦升迁无望,就只能通过“变现权力”换取自己的目标价值。另一方面,从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的角度来说,中国的薪酬制度设计存在倒挂问题,缺乏优厚的退休保障,退职后津贴和福利大幅度缩水,比在职收入大大减少。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很多公职人员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后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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