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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动错刀 老太被治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蒋隽 通讯员 张文丽) 广东省某大医院手术过程中,本应切除的肿瘤没切掉,却错切了其他组织,却告诉72岁的患者郑老太肿瘤成功切除,8个月后,郑老太左股骨病理性骨折残废。近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郑老太精神损害2万元。

  72岁的郑老太6年前她骨质疏松到无法拿筷子,双腿痛得无法走路,被诊断为脖子右

边长了甲状旁腺肿瘤。不幸的是,她经历了2次手术,一假一真,才最终切除了肿瘤。

  第一次手术切错了

  2000年1月,郑老太被省某大医院确诊为甲状旁腺肿瘤,3月21日,医院为她进行了甲状旁腺切除手术,术后切除物的切片检查结果为:“甲状腺肿,未见甲状旁腺及其肿瘤。”医院告诉郑老太和家属:手术成功,可以出院。手术花费7万元。

  此后的8个月里,郑老太的症状没有消除,而且腿部越来越痛,而且左股骨骨折,再到另一家大医院做CT检查发现,一个大小、形态、位置完全相同的甲状旁腺肿瘤仍然停留在本应消失的地方。“这时我们才从医生了解到,甲状腺肿和甲状旁腺肿瘤根本是两种东西,前者导致大脖子病,后者导致骨质疏松。也就是说根本切错了东西。”郑老太的儿子李先生说。郑老太只好再次忍受手术的痛苦,在第二家医院做了第二次甲状旁腺切除手术,这次手术才完全缓解了她的骨质疏松之苦,但左股骨的骨折已经不可挽回,郑老太只能扶墙行走,而且不能走太远,平常几乎靠轮椅代步。

  两次医疗鉴定截然相反

  郑老太病好后聘请社会律师向省某中医院提出诉讼。广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两分医疗鉴定。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该医院的手术没有切除肿瘤,是失败的,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鉴定则认为:第一次肿瘤切除手术效果不够理想是因为瘤体小,难以发现,而且病人术后未遵医嘱定期复查,骨折与手术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无责任。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医学会的的鉴定结论更符合案情,因此采纳,一审判决医方向郑老太赔偿7070元。

  郑老太不服,提起上诉,并向广州市法援处求助,法援处点派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钟炜、黄秋练提供法律援助。

  钟炜研究之后发现,郑老太之前聘请的律师在一审阶段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郑老太的伤残证、7万元的住院费用收据等关键证据,“没有医疗费的单据做证据就不能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没有伤残证做证据,就不能提出伤残补助的要求,而在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本来至少能争取到十几万的伤残赔偿。”不幸的是,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在二审阶段法庭已经不能采纳。

  钟炜只能强调精神赔偿,并提出委托伤残鉴定的申请。法官采纳了钟炜的意见。今年6月30日,法庭判处医院向郑老太支付2.2万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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