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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生子,应由谁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22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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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Y先生:我的一个小老乡,才15岁,在中山打工,下夜班遭到坏人强暴,小女孩年幼无知,发现自己怀孕时已为时过晚,被迫生下一子,那个可恶的禽兽现已被判入狱。但是,女孩的父母嫌弃这个因强奸生下的孩子而拒绝抚养,女孩本人又没有抚养能力。请问,孩子应由谁抚养?

  答:孩子应由15岁女孩的父母和侵害人的父母共同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男婴虽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所生,但仍应以非婚生子女看待。从保护人权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权利应受到保护。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15岁的女孩,对男婴无力抚养,男婴的父亲又已入狱,对该男婴无法抚养。因此,男婴应由两人的父母抚养,此抚养义务至两人有抚养能力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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