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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虽未变更契约依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23 信息时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张某,并由张某使用了多年、改建成房屋,该转让合同属有效。虽因陈某拖延而迟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该契约依然有效。陈某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主张张某侵权,理据不足,应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中山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2月18日签订的《买卖房

屋地契约》有效。陈某与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看着自己的发财机会“顿失”,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陈某理直气壮地称,他转让的土地直到现在还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现在他反悔不想卖了,按照双方当时签订的《买卖房屋地契约》的约定,只要他按卖出的价值10倍返还给对方,就应该能拿回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中山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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