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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风波激起千层浪 经适房的“病”如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4:40 中国新闻网

  

“回购”风波激起千层浪经适房的“病”如何治?

  11月8日,大连泡崖小区康顺园售楼处外围满了购房者,当日大连经济适用房首批入围者,第一批次80户申购家庭开始在此选房。接:10月22日上午,大连首批经济适用房申购公开摇号现场直播在广电中心举行,从7月6日开始申购,全市符合条件的有21004户家庭,当日现场通过16次摇号,有3688户家庭入围,同时产生400名候补名单。中新社发 王锡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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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16日电 北京市酝酿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政策终于在一波三折中以“新”房实施回购而暂时落下帷幕。正当媒体纷纷就“北京不回购经济适用房”进行政策解读时,11月9日,在北京市建委举行政风行风汇报会上,有关人员表示,实际上“内循环”的含义就是由政府回购,但范围为“今后新建和销售的”,而对“老”的经适房将提高上市时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比例。

  《瞭望新闻周刊》载文指出,透过月余来围绕这项政策所掀起的激烈讨论,更应引起关注的是,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到底在哪里?经济适用住房的“病”到底该如何治?而又该如何来完善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不到位是主因

  文章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不到位,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为政绩最大考核指标的驱动下,一开始就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抵触情绪,一些地方在“经营城市”的利益驱动下高价拍卖土地,人为缩减了经济适用房计划。因为按照政策,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政府将减免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配套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结果是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严重不足。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未给予足够重视,组织和人员配备不足,又导致了从主体确定、价格审核、建设标准审核以及销售管理多个环节出现管理缺位。购买难、价格高、户型大、标准高、倒卖房号以及对购买对象审核不严、转让后获利较高等诸多“病症”,完全扭曲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对促进国家整个住房制度改革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

  由于本应该是住房供应体系中“中流砥柱”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不到位,加上管理缺失,致使住房市场从一种本应带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措施演化为几乎完全市场化的经济行为,投资和炒作在一段时间内充斥于行业中。

  如果1998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能够完整地执行到今天,或许住房问题不会像今天这么突出,而房价也不会高得让大多数人望而兴叹。

  经济适用住房的未来走向

  文章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制度,还面临诸多难题,而经济适用住房“病”也不是仅仅回购可以治好的。

  有专家就尖锐地指出,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群都不能准确审批的情况下,还谈什么回购,相对于审查购买人的资格,回购更复杂,很难执行的东西最终的结果就有可能不了了之。即便按照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员的“即使对销售对象的审核不到位”,回购“也可以遏止投机购房”的说法来看,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租赁的口子并未封住。

  如果把经济适用住房看作是一个供应链的话,回购只是最后一个环节,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它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在“内循环”制度下,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如何界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有无权利分享房产增值的权利,如果有,比例如何界定,如果没有,购买人的资金收益如何核算?

  其次,居民的收入水平是会发生变化的,当初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也有可能以后收入水平提高,这需要动态监控;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会模糊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概念,造成市场对管理政策认知的混乱;而如果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回购,那么与之性质相同的限价房,又如何对待呢?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意味着政府必须拿出一大笔资金,这笔资金从何而来,因为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正是政府财力不够的表现。

  文章强调,其实,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政府在从规划到建设、购买全过程中的严格监管。

  一是政府供地,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阶段的成本;二是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体的法人招标制度,控制成本和价格;三是加强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户型和建筑标准,确实适应中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四是购买对象的审核可以参照廉租房或者建立购买人财产公示制度;五是上述制度实行最根本的动力来源于住房保障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标准,建立问责制,配套政策和建设规模才能得到有效保证。(刘新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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