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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者不算死者 器官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廖怀凌

  相关立法完成之前,脑死亡者不能算“死者”

  脑死亡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属非法———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天对本报记者作出这样的明确表态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朱继业教授也在现场,他随后接受本报采访指出,推行

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目的是节约医疗资源,而不是仅仅为了器官移植。

  脑死亡是否可以进行器官移植的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议。医学界普遍期望,尽快进行脑死亡立法,以规范其后的医疗监护和器官移植行为。法律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死亡”的法理解释仍然以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脑死亡没有立法前,脑死亡者不能算死者。由于《脑死亡法》酝酿11年,至今没有通过全国人大讨论,国内有关推动脑死亡者器官捐献的行动陷入尴尬境地。

  

脑死亡者不算死者 器官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

  图: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移植受者运动协会主席陈忠华教授接受本报采访 本报记者阙道华摄

  中国脑死亡者捐献器官已达百例

  学术机构 行政主管 观念“撞车”

  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前天在广州闭幕,出席会议的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是两件事,前者必须通过人大立法,后者的规范条例近期将由国务院公布。在脑死亡立法前,使用脑死亡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属非法行为(详见本报昨日头版头条)。

  就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召开前两天,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国际狮子会眼库等机构在广州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高调宣布“中国首批国际标准化脑死亡自愿无偿器官捐献及成功移植———24位捐献者,106个器官,拯救100例移植病人”,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中国仅有的24位捐献者中,几乎一半出自广东省。其中11月3日,广东番禺陈桂謦女士脑死亡后捐献5个器官,拯救7个生命,从而成为到目前为止年龄最大的脑死亡器官捐献者,作为第23位捐献者,她的捐献结果使中国脑死亡捐献器官达到100例整(详见本报11月12日A2版头条)。

  一边是最高学术机构不遗余力的宣传推动,一边是最高主管部门的明确表态。把心跳、呼吸尚存的“脑死亡”定义为“死亡”是否科学?移植脑死亡者的器官是否合法?一场由来已久却悬而未决的争议再次展开。

  目前认定生死的法律标准仍是“心跳”

  法律专家 医学专家 各有主张

  广东省人大代表、高级律师朱列玉认为,卫生部的解释符合法律定义。诊断死亡必须有法律依据,目前中国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法理解释仍然采用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标准,脑死亡者有呼吸、有心跳,将其认定为死亡并移植其器官,在现行法律下是非法的。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移植受者运动协会主席陈忠华教授接受本报采访认为,脑死亡器官捐献“合情、合理、不违法”,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治罪”。严格按国际惯例,公开采用脑死亡标准判定死亡加自愿无偿器官捐献,并不违反我国任何一条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

  陈忠华坦称,作为一名器官移植的专家,长期积极推动脑死亡诊断,身份十分尴尬。根据北京协和医院李舜伟教授牵头制订的《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规定和国际惯例,器官移植专科的医生不能参与脑死亡的诊断。由于脑死亡的概念在许多医疗机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陈忠华经常要提醒捐献者所在医院的医生进行“脑干反射”、“呼吸停止试验”、脑电图、脑血流图、脑电位等的测定,以确保病人已经脑死亡,再摘取器官。

  作为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及教育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的联合攻关课题,到2006年11月11日,陈忠华负责的《脑死亡器官捐献全国联合攻关项目》已积累140余例脑死亡判定及终止抢救(包括停止呼吸机)经验。其中37例由家属主动提出器官捐献意愿,并慎重填写项目组编制的《脑死亡自愿无偿器官捐献申请书》。成功实施器官捐献24例,共捐献出106个器官,使100余人重获新生或重见光明。

  法律真空使医生不敢执行“脑死亡”

  病人家属 医疗机构 矛盾频生

  广东的器官移植近年来蓬勃发展,目前共有54间医院开展78项心、肝、肾等器官移植技术,器官来源大多数为尸体或者亲属活体捐献。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外科在11月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完成国内最年轻患者的心肺联合移植,15岁的广东少女聪聪成功度过手术后第45天,心功能恢复正常。全国目前仅有10例同类手术存活者,其余都在手术后一个月内的“高危期”死亡。

  聪聪的主刀医生、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外科主任张希教授表示,由于脑死亡尚未得到立法保障,医学界在执行死亡标准时仍然沿用心跳、呼吸停止的传统定义,临床上心跳停止、积极抢救半小时以上都没有恢复的,可以停止治疗。经常遭遇患者已经脑死亡,家属要求拔管时,医院却担心日后发生医疗纠纷而不敢执行,必须继续使用呼吸机等仪器维持生命的情况,对医疗资源确实是一个浪费。

  张希所在的心脏外科,开展了多例心脏移植手术,但从来不敢使用脑死亡捐献者的器官,原因就是脑死亡没有得到立法保障,日后可能出现法律纠纷。张希指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期望中国的脑死亡法尽快出台,节约医疗资源的同时,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朱继业教授认为,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目的是节约医疗资源,而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是两件事,把两者简单联系在一起是违背医学伦理原则的。

  有资料显示,约80%的病人,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在还没有到达脑死亡标准的时候就提早放弃,自动出院;相反,约20%的患者,在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之后相当长时间还在尽力“抢救”,因为当事人享受公费医疗或不在意每天花5000至1万元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脑死亡”于是出现了立法的迫切性。

  

脑死亡者不算死者 器官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

  图:陈女士的三个儿女坦然面对媒体,他们一直声明,将母亲遗体捐给有需要的病人,是母亲的乐于助人的本意 本报记者阙道华摄

  捐献者好心善举却遭“四面楚歌”

  捐器官者 社会舆论 还在较劲

  11月3日,广州番禺区61岁的陈桂馨女士突发大片脑梗塞后陷入昏迷状态,医生告知其儿女:陈女士已经脑死亡,无自主呼吸,连成为植物人的条件都不具备,儿女们集体作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经过层层波折,陈桂馨被诊断为脑死亡,她的两片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共5个器官成功救治了7名病人,并创下国内脑死亡年纪最大的器官捐献者纪录。

  陈桂馨的儿女没有想到,这一善举却遭到了亲属好友的非议。

  问题出在这里:陈桂馨本人已经陷入昏迷,无法表达是否捐献器官的意愿,子女们替她作了这个决定,于是遭到亲属和陈桂馨生前好友的非议。有人说他们不孝,有人说他们对死者不敬。

  尽管面临巨大的世俗压力,三姐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依然坚定地认为,捐献器官可以让母亲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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