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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面对抄袭,谁可幸免于“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切当事人自行引咎的救赎和有关机关雷厉风行的问责都不该豁免。遗憾的是,仅从新闻上看,仍没有人对大众表示出诚恳的歉意和负责的态度

  □李宁

  据昨天本报报道,不久前发表在《广州体育学院学报》的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利益

格局衍变的研究》,抄袭了2000年9月号《体育科学》的《中国竞技体育的利益分析》一文。这本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抄袭事件,这又是一例典型地具有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

  说它普通,因为类似的学术不端在中国科技学术圈子里绝不是偶然的个案,以至于人们在面对这样的新闻时,已经越来越习惯于表现出平静与安详的态度来;说它典型地具有恶劣影响,是因为这一事件中几乎每一个重要情节都反映出中国学术研究圈里难以根除的顽疾。

  这些情节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词上:雷同率、版面费、第一作者、社科基金、师生关系、私下处理等等。

  其一,雷同率高达80%以上。篇幅仅6千字的文章,竟然有80%的文字雷同,抄得如此“执着”,如此“奋不顾身”,如此“勇往直前”,却也如此“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抄袭者如此的泰然自若,反映了怎样的心态———目空一切的嚣张还是同流合污的麻木?

  其二,第一作者竟然与论文写作毫无关系。署名第一作者的广州体育学院的许院长,辩白自己没有参与论文的写作,而是出于规避论文“作者”———他的学生署名发表论文要收取版面费的需要,在“一般都不会去看论文的”情况下,慷慨地充当了第一作者。研究生导师,不指导论文,甚至对论文写作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却可以坦然地署名第一作者,这反映了怎样不堪的学术现实?客观地讲,无论此论文是否发生了剽窃行为,院长大人都无法全身而退。如果论文不是抄的,而是学生真实的科研成果,伪第一作者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巧取豪夺,却还打着“帮助”的幌子,单纯的抄袭行为与之相比,不见得更为恶劣!而类似的做法,如科研项目的主持人、研究生的导师或一个科研单位的领导,强占项目小组成员、学生或属下的劳动成果,作为学术圈里的潜规则而运行多年,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其三,版面费业已成为制约中国科研创新发展的毒瘤。现今主要依靠版面费生存的学术期刊到底有多少?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数量是惊人的。在广州体院学报的抄袭事件中,这也确实可能是“逼良为娼”的一个因素:研究生发表论文,不一定给发,发了还要拿钱;院长写的,就可免了,而且刊发成功率大大地提高。学生在告知导师之前,先行发表,难道不是版面费惹的祸?然而,作为一个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其主管的学校所主办的杂志,因为不良规定,并有可能、甚至已经导致了学术不端,应该负有怎样的领导责任?

  其四,抄袭的论文注明为“国家体育总局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课题”,这里明显属于科研学术不端的另一种主要情形———涉嫌诈骗国家科研基金。现在有必要澄清的是:它所诈骗的是国家项目基金,谁是主持人?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其五,师生关系和私下处理。在整个事件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抄袭论文的署名第一作者也是原作者的老师。原作者豁达与宽容的“私下处理”意见,也就显得顺水推舟,这正是中国科研圈子里的一个挣不破的无形之网,在这张无边的网里,科学原则和专业伦理的普遍缺失导致了个性和创新的全面萎缩。这里的逻辑质疑还在于:原作者是否有让人随便抄袭(当然不是具名引用)的权利?———肯定没有,这不是法律上的“自诉案件”,它涉及的是对公共道德原则的侵犯!无论是否取得原作者的谅解,都不能让当事人幸免于“罪”。原作者的宽容在师生关系的背景下,只能有包庇纵容的嫌疑,这同样是一种科研道德犯罪。

  在这一典型案例中,折射了太多的科研不幸,太多的学术弊端。也许,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唯一的矫治办法就是究责。一切当事人自行引咎的救赎和有关机关雷厉风行的问责都不该豁免。遗憾的是,仅从新闻上看,仍没有人对大众表示出诚恳的歉意和负责的态度。今年,科技部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明确提供了行政处理依据,于情于法,都不要再让遮掩、推脱和过于慷慨的宽容来助长学术歪风了。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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