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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6:50 新民晚报

  9:00上午首家报道

  本报北京上午电(驻京记者杨丽琼)我国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国务院昨天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从《条例》的施行日12月11日起,我国境内公民到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将不再受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为《条例》的颁布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全面履行入世承诺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

  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并鼓励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条例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主要修订5方面内容

  宋大涵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有七章73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

  第一,兑现承诺的修订;第二,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第三,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

  第四,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

  第五,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

  《条例》明确,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外国银行可以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港澳台银行到内地开展业务将适用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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