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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7:09 石家庄日报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14日表示,2006年底中国将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目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虽受到比例限制,但随着年底中国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其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度将不再有约束力。

  吴晓灵14日是在“中美经贸论坛”上发表这番讲话的。她说,目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如要享受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入股总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个外资不能超过20%。到20

06年底当中国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这一比例限制只在税收征收上有意义,对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度将不再有约束力。

  她说,中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按时甚至部分提前兑现了金融业开放的承诺。2005年12月,中国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从而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25个。在证券业和保险业方面,除尚未开放合资公司从事A股承销外,中国政府已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上全面落实了入世承诺。

  她说,入世这几年的实践表明,尽管这几年外资银行的业务增长比率高于中资金融机构,但外资银行占全国银行业的份额并没有太大的变化。2001年和2005年,外资银行资产占银行业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和1.89%,人民币贷款占比分别为0.35%和0.55%,外汇贷款占比为14.7%和20.97%。随着2006年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比重可能会有所增加。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华社15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外资银行转制以后 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来源:新华网

  王兆星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为全面履行承诺,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已经国务院总理于2006年11月11日签署的第478号国务院令发布,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宋大涵说: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3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兑现承诺的修订;第二,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第三,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第四,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第五,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

  外资银行分行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我们这次配合法人导向政策,同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我认为完全符合我们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认为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之所以说它不是限制,首先是因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经营全面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你有这种意愿来经营中国公民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再根据你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的基础上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我们的新《条例》是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的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我们这些规定,刚才在开场白里我已经讲过,是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的通行做法,也与中国入世的承诺相一致。

  外资银行转制以后 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表示:按照我们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可在1-3个月之内完成

  在回答记者关于“完成外资银行转制工作需要多久”的提问时,王兆星表示:按照我们发布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我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

  宋大涵同时表示: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续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转制的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比如说设立分行已经经营了5年,转制以后就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时间。转制以后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机构。

  在回答记者关于“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不达标,可以给予多久的宽限期”的提问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回答: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转制以后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种宽限期的安排,既考虑了对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应该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具体宽限期时间会在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关于“在转制过程中,外资银行是否可以开新的分行”的提问,王兆星表示:外国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设立机构方面完全实行和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同等条件。每开设一家分行需要拨付1亿元人民币作为其营运资金。法人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需要单独审批,而只是在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就可以直接办理。

  条例要求外商独资和合资银行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王兆星表示:《条例》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另外,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也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

  关于“外资银行投资国内银行持股比例是否会提高”的问题,王兆星回答:关于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这属于跨境银行间的购并领域,既不属于我们承诺的范围,也不属于《条例》的规范范围。这个20%、25%的比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订,都将通过制定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宋大涵表示: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还是按照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来执行。新的管理办法构想比较成熟以后,我们也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享受同样外企税收政策

  宋大涵说: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当然,我们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

  王兆星表示:我认为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港澳台银行适用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王兆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发行重组顺利 未收到新股东审查申请

  王兆星:关于广发行的重组问题,我所得到的信息,应该说进展比较顺利。选择谁作为最后的战略投资者,这将由广发行的股东、董事会来进行筛选和最后确定。银监会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加入的股东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关于资格审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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