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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明年起需自行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7:31 深圳晚报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以后要自己申报个人所得税。”自上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大多深圳市民已经了解到了这个事实。但仔细阅读《办法》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不少市民仍有疑惑,最大的疑惑就是:个税一向都是单位代缴,为何国家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对此,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并进一步加强对高收

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外,尽管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只限于高收入人群,但自行申报是未来的趋势,今后会过渡到全民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义务

      

      根据《办法》以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有5类纳税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2006年所得收入的纳税申报。

      针对《办法》“对号入座”之后,市民反应不一。“看来我们公司所有的中层领导都要自己申报个人所得税了。”深圳市某外贸公司经理宋先生对以年收入12万元来划“档”表示不解。他认为年收入12万元在深圳相当普遍,甚至算不上“高收入”,建议深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调高这一条件。对此,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行纳税申报的条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深圳市无权做任何调整。

      市民廖女士则表示,单位已经代其足额缴纳了税款,不理解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自行申报不意味着必定补税

      

      尽管《办法》已经列出了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详细规定,但市民仍有不少疑问。在某科技公司上班的市民陈先生表示,自己的收入主要就是单位的工资奖金,“这一块收入,拿到手时已经是单位扣除了税之后的金额。”他觉得迷惑的是,既然单位已经足额代扣了个人应缴的所得税,那么年终的自行申报程序是否显得多余,并且担心会出现重复征收的现象。

      记者针对此问题请教了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的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重复征收个税的事情不会发生,而要求高收入人群年终自行申报个税,并不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届时一定需要补交税。这位负责人指出,大部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并不需要补税。比如,一个人只在一处任职,收入比较单一,用人单位又已经代其缴了足额的个税,那么很可能他到时候不需要补交个税。他所需要做的只是填妥表格,履行应尽的申报义务。当然,如果一个人在两处或多处任职,或者有属于应纳税项的其他收入而未被代扣代缴,才可能在自行申报之后需要补交应纳税款。

      

      多种申报方式可供选择

      

      市民刘女士常年在香港工作,但持有的是内地护照,她每年均按相关法律向香港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她不知道自己是否也属于《办法》规定的纳税人。

      对此,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女士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另据了解,为了方便纳税人,《办法》提供了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其申报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局将在年底前推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指引,并将加大宣传力度,配合提供各种申报服务,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相关链接

      

      11项所得属纳税范畴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保险赔款国债利息等可免税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个税申报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刘旭灿整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法》提供了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局将在年底前推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指引,并将加大宣传力度,配合提供各种申报服务,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国新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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