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走私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可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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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3:4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超过10枚,60毫米以上超过5枚,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 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