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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将享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3:43 大众网-生活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

达111家。

  宋大涵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次颁布的条例中,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

  据了解,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本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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