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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法人化符合国际惯例(焦点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4:1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外资银行法人化符合国际惯例(焦点报道)
图为外资银行在北京街头的宣传展示牌。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田丽、熊建报道:11月15日,我国金融业全面放开前夕,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终于浮出水面。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有关提问。

  隔离银行跨境风险传递

  “《条例》中规定,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这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针对外界关注的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为法人银行的问题,宋大涵说。

  据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

  宋大涵认为,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便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他说,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

  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文件所称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开辟银行转制快速通道

  “中国已经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为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宋大涵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时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转制后可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的时间。

  据了解,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本地注册”。

  在回答记者有关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后的税收问题时,宋大涵说,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中国的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是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完全一样。

  “中国政府目前正考虑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改革。在此过程中,会考虑对外资企业包括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宋大涵说。

  “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希望在1个月至3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这既取决于中国相关部门的高效配合,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工作的准备程度。”王兆星说。

  台湾银行设分行有障碍

  就台湾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分行的问题,王兆星说,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了7家代表处,但是这些代表处转为分行从事营业性业务,目前至少存在两大障碍:台湾当局目前还没有对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完全放心,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此外,目前台湾当地的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和祖国大陆银行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备忘录,还没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共享机制。

  “因此,我们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更好地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他说。

  王兆星说,大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有兴趣到台湾设立机构,他们提出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目前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早日克服这些障碍”。

  链 接

  根据WTO协议,2006年以后我国将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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