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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名居地下车库产权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02 南京晨报

  昨日南京市裕华名居小区有业主致电晨报热线,说他们的业委会分别起诉了开发商与南京市房产局,其中与开发商的纷争已经在法院进行审理。据了解,事件起因是开发商已经办理了地下车库的产权证,然后再将车位向业主出售。业主不理解,认为车库本来就属于他们,不能这样卖。该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说,这些属于业主的产权为什么成了开发商的了?而开发商认为他们既然有了产权证就有权利这么做。

  【事件】

  业主将开发商和房产局告上法庭

  裕华名居小区业委会一位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他们分别起诉了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向南京富裕华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发放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证,以及起诉南京富裕华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违约将小区地下车库办理房产证再出售。其中起诉开发商的民事诉讼已于11月15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位负责人说,小区地下人防平时的使用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部门都无权处置。理由和依据是:“2000年4月27日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中第一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 1984 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开发成本。’2001年11月1日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一章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2002年5月28日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军分区司令部发《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宁防办 2002 66号)第五条‘结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及地下空间设防的人防工程,产权、平时使用权及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业主】

  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

  该负责人说:“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明确了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是列入开发成本的。也就是说:投资人是小区全体业主,平时的使用、管理、收益也无疑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其他单位、组织、部门平时私自占用地下人防设施,都是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财产权的行为,这决无可能被认可和得到实施。”

  裕华名居小区业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国家规定以及当初开发商与业主的协定,地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并且南京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也在2005年9月7日测定确认了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在2001年4月竟然办了产权证,并且又与业主确立了公共设施(包括地下车库)属于业主的协定。可是最终,开发商在今年9月1日开始出售地下车位了,还派了很多人在看管,没有买车位的业主不准停车,要想停车就要买车位。我们现在不理解房产局为什么给车库办理产权证,而且开发商已经在协议中说明了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后来却违约向业主再次出售。”

  【开发商】

  有产权证就可以出租或出售

  对此情况,记者昨天采访了南京富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该公司办公室的卢先生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说公共设施如果由出租转向出售就不是公共设施了,但是我们开发商已经办了产权证,那么这个地下车库的出租和出售都不影响配套设施的性质,开发商想出租也行,想出售也是可以的。因为我们有产权证,有权利这样做。”

  【法院】

  诉讼请求与诉讼内容还有待深化

  目前此诉讼案已暂时休庭,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内容还有待深化。据称是诉讼请求和诉讼内容不一致。据说还有一个原因是,对于这种问题,眼下相关法律的立法有些滞后。对此问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仲若辛先生说,“如果证据充足,相信最终法院会审理清这个案件,既然休庭,那肯定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原告业主也需要进一步整理相关证据资料。”

  作者:飞飞 陈闻/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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