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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外资银行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49 新京报

  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

  正值中资银行加快改革步伐,通过转制、注资、剥离、上市……“强身健体”之际,加入世贸组织5年的过渡期也即将结束,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期限日趋临近。11月15日,经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颁布,并于12月1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的一项重要法规,也体现了中国认真履行WTO承诺,诚信负责的大国风范。

  赋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条例》明确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而对于那些按照自愿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条例》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向外资银行全面放开了人民币业务。在地域上,外资银行可以在所有城市经营银行业务;在业务领域上,外资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外币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在客户对象上,外资银行可以同时向我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赋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中资银行所享有的待遇,具有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同样也能享有。

  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自身经营的需要

  按照《条例》,外资银行可以根据其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条例》所指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中国之所以采取自愿的原则,是充分考虑外资银行自身经营的需要。例如,有些外资银行按照其自身发展战略,重点是要开拓人民币批发业务,强制要求设立法人机构不妥当。《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暂时不愿申请成立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分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战略调整,随时申请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管理部门在外资银行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限制分行从事零售业务符合国际监管发展趋势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母行及其分行的总体风险难以控制,一旦发生风险,无法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此WTO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

  这实际上揭示了审慎监管的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限制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是依据国际惯例对广大中小存款人实施保护,使其利益不受损失的惟一有效措施,这完全符合WTO关于审慎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及其他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规定。

  由于法人银行是当地注册银行,监管当局可以直接采取监管措施,对其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对外资银行实施法人政策导向十分重要。

  从国际监管实践看,限制分行从事零售业务符合国际监管发展趋势。从零售业务的风险特征看,为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各国监管当局对本国零售市场的开放都持审慎态度。从国际惯例看,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通常与国内银行一致,而对分行来说,主要是对其资金来源和规模进行限制,不允许吸收当地居民的零售存款。事实上,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对外资银行分行从事零售业务进行了限制。这些国家尽管未将此类限制列入其WTO承诺表中,但却采取了限制措施,足以说明限制分行从事零售业务是防范风险的需要,也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规定。

  实际上《条例》还在讨论修改阶段的时候,就已经得到国内外业内机构的赞同。在中国经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例如汇丰、花旗、渣打等,已经表示会根据新的要求,及时申请转换为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在《条例》颁布之际,又传来汇丰银行参股广发行的消息。相信在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新条例颁布后不会对现有的外资银行业务形成明显冲击,必然会是一个十分平稳的体制转换,对中资银行提升自身竞争力会起到推动作用。

  □杨慧(山东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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