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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内地注册外资银行才能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百万元定期存款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6日专电 (驻京记者 孙佳华 夏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新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这符合世贸组织规定。

  宋大涵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

  宋大涵表示,我国已经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通道,为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从而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他说,新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时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转制后可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的时间。

  在回答记者有关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后的税收问题时,宋大涵说,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中国的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是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完全一样。中国政府目前正考虑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改革。在此过程中,会考虑对外资企业包括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本报北京11月16日专电 (驻京记者 孙佳华 夏俊)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世贸组织的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分析,这不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王兆星分析,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有意经营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基础上的行为,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王兆星认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制度方面的安排。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那些存款比较小的存款人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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