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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需签合同修好要有证明 有关规定明年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9: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昨天从省交通部门获悉,日前出台的《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与车主订立维修合同,维修竣工后需向车主出具“出厂合格证”。

  据《办法》明确规定,从明年起,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要全面实行合同维修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主动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应当由承修单位

签发合格证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

  陈戈越道信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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