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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起 境内公民可到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18 常州日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日前公布,12月1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境内公民可以到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但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只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25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

户方面的限制。

  《条例》明确,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等。(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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