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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105.86元利息”具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18 常州日报

  发现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没有计算“大月”31日当天的利息,储户段某以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索要105.86元的利息损失。

  正如原告所言,一般储户都不会去一点点地计算自己的利息。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在意,实际上这笔本应属于储户的利息就被银行占有了。对于单个或小额储户而言,存款一年中只有几天没有利息,损失小,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储蓄存款整体而言,银行则可“

细流汇成江河”。

  银行对存款计算利息“不分大小月”的解释是,“这种利息计算标准,是央行的统一规定,所有银行都是这样计算的,所有储蓄业务也都是这样计算的”。看来,这一做法是“历史沿革”。但问题是,惯例就合理吗?且它真是“央行的统一规定”吗?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是管理储蓄业务的重要法规。笔者认真通读多遍,也找不到储蓄存款计息“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的相关规定,看到的却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有息”的原则。

  退一步讲,银行这样做也许是为了“计算方便”,那么,贷款业务为何不这样做,而要按实际天数计算呢?在利息计算上,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什么要采用双重标准?

  好在终于有客户洞穿了银行这一“玄机”——既然银行对咱锱铢必较,咱也没必要对其“拱手相让”。“向银行索要105.86元利息”的诉求,无疑具有破冰意义。(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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