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鸭蛋:请慎用紧急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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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1:29 红网-三湘都市报 |
■王长明 鉴于日前北京又发现6种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15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出禁令,从翌日开始,全市禁止向消费者出售鸭蛋。(《信息时报》11月16日) 可以料想的是,这个禁令会遭致“懒政”、“一刀切”之类的批评与诘问。不过, 笔者以为,不应简单地将其与禁止电动车上牌上路等“一禁了之”之事加以简单类比,因为后者是针对一般性的公共管理事务,而前者则是面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由政府部门所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对此,我们不应将视野局限于对政府某种行政行为取向的批评上,而要着重思考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中政府的权限问题。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惯例,为了迅速控制事态和消除危机,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在常态下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在紧急状态下可以依法获得授权来行使。但必须首先确认该领域已经进入到了紧急状态,采取一般处置措施不足以消除、控制危险时,才可以依照有关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的法律规定来采取非常措施。而且,即使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紧急状态已经确认,也不应当是卫生、工商等部门自行决定的,必须由权力机关来宣布。且不说广州市还没有因“红心鸭蛋”而陷入非常状态,单单是广州有关部门不经由任何法律程序就下达封杀令,就显然是缺乏合法性的,有滥用紧急处置权之嫌。 考量此次广州全面禁售鸭蛋的深层次背景,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政府部门在应对日益频繁的突发事件、公共危机方面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色彩,从而造成一些政府滥用紧急处置权,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比如此次广州全面禁售鸭蛋,势必给守法的鸭蛋生产经营者带来经济损失。 同时,紧急处置权运用的失范还会导致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偏颇和不力,从而背离了迅速解决问题、维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像广州本是为消除公众恐慌而全面禁售鸭蛋,但结果却给人草木皆兵的感觉,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公众的恐慌和不安。而从更广的范围上来讲,紧急处置权使用欠妥是依法行政的大敌,它对民主与法治推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都将带来负面影响。 所以,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律,将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既保障及时化解危机,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