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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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2:02 生活报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宋大涵说:“此次修订《条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 另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按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