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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挪用公款,无知者无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4:25 新民晚报

  “村官”是指在农村基层组织内担任职务的基层干部,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不少村走上了富裕道路,村官手里所掌握的村级集体财政资金规模也日益庞大,而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手中权力认识的偏差,对这类资产的随意处置成了“村官”犯罪的主要环节,其危害不可小视。

  调“头寸”也算犯罪啊?

  有些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钞票借借还还家家有、有了钞票不借难交友”。宝山区某镇安装队队长严某,从2000年5月至2003年2月间,将集体公款多次出借给某私营钢结构公司老板金某调“头寸”进行经营,累计金额达300余万元。当检察机关找严某谈话并告知有挪用公款嫌疑时,严某却信誓旦旦下毒咒、发毒誓地回答承办人说:“孙子才挪用过公款!”而当承办人点明300多万元公款去向时,严却爽快地回答说:“有的,可这也能算犯罪啊?”

  为了情面抛弃党性

  农村居住区域范围小,各种亲戚关系、姻亲关系、朋友关系较为复杂,不少村干部为亲情所累。宝山区某镇村委会主任鲍某是沈某的堂姐夫,而沈某为帮妯娌何某筹款,向鲍提出了向镇里借点钱的请求,当鲍犹豫时,其妻又劝鲍“都是自家人,你想想办法”。鲍最终在不知何某贸易公司情况、不知其经营状态、不知是否有营业执照的“三不知”情况下,先后2次向财政借款75万元给何。何某获得75万元后携款出逃国外。

  “土皇帝”一人说了算

  一些村级党组织、政府的日常管理、运行不甚规范,“一把手”独揽大权,成了“土皇帝”。宝山区某村党支部书记马某,1992年起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实业公司经理,其出色的工作逐渐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但也正因如此,马的权力意识逐渐膨胀,认为自己的功劳大,村里的事情可以自己一人说了算。后在经济交往中,马结交了经营大理石的个体老板郭某,郭以“今后你家装修,大理石我全部包下来”为诱饵,向马提出借款,而马则为了个人私利,在未经集体讨论情况下,擅自以开发新项目为由,以村名义向其他村财政借款30万元给郭,后郭携款潜逃。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开出“药方”:加强对“村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村干部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离任审计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通讯员吴龙兴本报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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