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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得之言:对待“黑律师”宜疏不宜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涛

  9月27日,深圳市司法局召开打击非法从事律师业务工作部署会,通告12家非法律师机构被依法关闭。11月3日,长期以“法律顾问”身份出庭代理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天津籍男子陈述向盐田区司法局低头,上缴了违法所得并交纳了罚款共1.2万元……从第四季度开始的“重拳清理法律市场”专项行动再次让“黑律师”成为关注焦点。(昨日《南方日报》

  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黑律师”昧着良心坑蒙拐骗,提供低劣的法律服务,收取高额费用。这些“黑心”的“黑律师”已成为法律市场的一大公害,必须加大打击力度。然而,说句公道话,许多“黑律师”却并非“黑心律师”,他们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以“公民代理”的身份,接受正规律师不愿意接纳的案件,收取少量费用,为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权,帮助他们争取生存的机会。

  “黑律师”的大量存在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在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按照法律办事正越来越成为我们的共识,一切问题都有可能最终演变成法律问题,法律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但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又是怎样的呢?律师资格是一道高门槛,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是高昂的,许多穷人无法支付这笔费用。当然,我们也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机制,但法援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并且是有限的,即使是得到法律援助,这种由法院指定律师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也值得怀疑。一边是弱势群体急需大量法律服务,另一边,律师又要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在两个因素的作用下,许多人自然就转而寻找那些收费低廉的以“公民代理”名义提供的法律服务,如此,“黑律师”市场自然兴旺起来。

  抛开“黑律师”以“公民代理”收取费用属于违法的因素外,一些并不“黑心”的“黑律师”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存在对社会其实是有正面价值的。他们弥补了那些正规律师不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留下的市场空白,满足了部分弱势群体的需求,维护了他们正当的权益,事实上促进了社会和谐。

  个人以为,要消除“黑律师”宜疏不宜堵。我们客观上能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有限,还无法满足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何不让那些不“黑心”的“黑律师”去掉“黑”身份,纳入体制中来,发挥他们的作用?

  是否可以这样:在大力发展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让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水平的人登记注册,允许他们以“公民代理”名义为弱势群体从事法律服务,收取低廉的费用,收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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