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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5:4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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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镇江11月11日电昨日获悉,为规范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证各项药品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镇江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日前出台。该规则对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规则要求,药品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和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程序;遵守药品价格政策,执行药品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药品经营者对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加价率、最高加价额和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执行省定的批发价、零售价;药品经营者在经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尚未明确价格的非代表规格及其他剂型的药品时,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待价格公示后执行;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经营者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按审批后的价格执行;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中药饮片经营者应在不突破“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药品价格水平的,其价格可由价格协会药品分会组织行业议价。

  同时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药品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具体包括:高于政府定价水平进行药品销售的;超过规定加价率、加价额进行药品销售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药品的;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不按规定及时调整价格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王宝林张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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