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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初衷不是政策违法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0:00 新华网

  李克杰作者文集

  为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借鉴外地城管经验,兰州市政府组建了城市协管员队伍,并先后出台了城市协管员上街巡查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7月28日,兰州市千名城市协管员上街巡察启动仪式在东方红广场高调举行,然而仅仅3个月后的10月31日,千名城市协管员上街巡察的工作即被紧急叫停。(11月17日《法制日报》)

  高调启动的兰州市城市协管员工作,仅仅运行了3个月就不得不紧急叫停,这无论从政府决策层面讲,还是从城市管理层面看,都是一大败笔,很值得反思。

  为什么一项政府政策如此短命就突然夭折了呢?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道出了问题的症结,说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政策内容存在缺陷和瑕疵,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论证。显然,兰州市城市协管员工作被紧急叫停的真正原因,就是这项政策无论从制定程序还是从具体内容都涉嫌违法,遭到了市民的普遍质疑。

  兰州市政府在这项政策中赋予城市协管员七大职责,其中包括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协助管理并实施处罚,具体拥有10项处罚权,罚款数额从10元到50元不等。笔者认为,这恰是该项政策的缺陷导致了广大市民的强烈质疑。因为,兰州市政府对协管员的这些授权或委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违法的。

  在我国,依法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只有三类主体,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兰州市政府的实施方案充其量不过是一件政府规章,根本没有资格进行行政执法权授权。

  顾名思义,协管就是协助管理,协管员只有对公民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告诫、报告和监督的权利,而没有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的权力。

  基于良好的初衷和愿望,制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政策、规章,或制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改革方案,或为执行上级官员的指示而违法的行为,也是违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这种情况出现的比较多。但在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再以“良好初衷”为掩盖而制定违法的政策或改革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就不应该了,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日益提高的广大公民也不会答应。兰州市民为了10元钱罚款而质疑协管员的执法主体资格,要求处罚者出示执法证件,由于协管员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致使兰州市城市协管员唯一一例行使处罚权的案例以失败告终,就是很好的实例。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已经成为21世纪法治中国各级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过程中的关键词。任何形式和任何背景下的违法行政,不仅社会和公众不能容忍,就连作出违法行为和决策的当事政府也会感到理屈词穷,最终不得不在尴尬中收回成命。当然,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知错就改,果断决定中止协管员巡察工作,表现了一个现代城市政府的应有勇气和胆识,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和官员对法治的尊重和和对民意的认同。这既是法治和民意的力量,也表明中国法治进程的不可逆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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