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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都不要,还付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律师:离婚后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昨天,当小陈打进电话,向早报专家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时,声音哽咽了。

  小陈说,在自己怀孕的时候,丈夫就不止一次地暗示过她:千万不能生女儿!2002年正月,当他们的女儿降生之后,伴随而来的,是她的灰色生活。

  “他经常赌博,女儿出生后赌得更凶,经常从晚上下班开始赌,一直赌到第二天上午五六点,然后白天倒头就睡。”小陈说,那时他在一家酒店当厨师,每个月的工资有五千多元,由于好赌又无心工作,他不久便被酒店开除了。

  丈夫把他们存下来的钱都输光了,他们的生活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中。“我说他几句,他就开始打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小陈回忆,一个月不到,她被打了六次,最后打了报警电话,连110的民警看了都觉得不可思议:怎么有这么打自己妻子的?

  女儿才四个月大,小陈搬到了外面,开始分居生活,丈夫甚至威胁她,不能回娘家去。“我怎么回去?当时我执意嫁给他,家里人都反对,我哥哥甚至因为这场婚姻跟我断绝了来往。”她变卖了自己的首饰,摆地摊卖油炸品,终于在一家包袋厂找到了一份工作以维持生活。

  去年4月份,他们终于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什么都不要,我只要孩子。”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也由每月500元改成了300元。

  小陈接受了,但事情的发展远不像她想像中的那样顺利。小陈说,前夫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他说,‘女儿我都不要了,还给什么抚养费?’可我还要供孩子上学,那些钱对我们实在太重要了。”

  早报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泉秀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传茂律师介绍:孩子是夫妻共有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男方所谓“女儿我都不要了”,这个观点不能成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并且该法第37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据此,他向小陈建议,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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