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这份转让合同可否继续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1997年3月,某市城管办与建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城管办提供项目开发的手续和用地,建明公司负责建设所需的资金。合同明确:城管办负责办理出让土地的审批手续,建明公司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实物抵地价”,即在项目建成后无偿提供底层8000平方米作公交停车场,2000平方米市城管办办公用房和1000平方米返迁房。其中,抵地价的实物部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公交停车场、城管办用房和返迁用房未经补办出让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据此,建明公司与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该项目用地,该合同经过市公证处的公证。市土房局向建明公司颁发了《土地房屋权证》。

  由于资金问题,该项目在完成总投资额的27%后因故长期停建。2003年8月,建明公司在无力续建的情况下,将该项目转让给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安宝公司),并在城管办见证下由安宝公司承接了项目建成后以实物抵地价的义务。

  2005年5月,建明公司以安宝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安宝公司向省法院起诉要求建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认为自己一直在依约履行合同,但对方却一直拒绝交付相关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评析:对于部分用地性质为划拨的项目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国民法专家尹田认为需正确认识和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部分用地的划拨性质,该项目的有偿出让形式是以实物抵地价。该项目建成后,开发商将抵地价的实物无偿交给政府,政府再将该部分实物划拨给城管办。尽管实物抵地价部分在交给城管办后应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但这种实物抵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并不能否定该项目的整体有偿出让性质,也不妨碍该项目的合法转让。转让合同中规定公共设施不得出让,目的是限制城管办在取得抵地价的实物后,未经补办出让手续不得将这部分建筑转让、出租和抵押,而不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因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建明公司、安宝公司都须在项目建成后履行以实物抵地价的义务。

  其次,建明公司与安宝公司所签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明公司通过有偿出让合同取得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持有项目土地房屋权证和预售许可证,投资已超过总额的27%,有权依法转让该项目。城管办是实物抵地价部分的实际权利人,在项目的转让过程中,城管办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表明其同意转让,因此,该项目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后,项目的转让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建明公司之所以转让该项目是因为其自身无力续建,才与安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目的是为了让该项目顺利完成,保障公共设施的早日建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事由,是指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履行的后果违反公共利益,而不是指合同中包含部分公共利益就不能转让,一旦转让就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该项目的转让损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该项目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陈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