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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7:57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张宗堂)人事部17日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

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试行办法强调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张宗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按照规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为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同时公布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则明确规定了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三种岗位人员所占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张宗堂)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实施意见还对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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