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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陵联票案各执一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8:37 江南时报

  编者按:中山陵实行联票制后曾引起民众争议,这一争议的极端形式是几天前一审判决的“南京市民蔡剑华状告南京市物价局行政诉讼案”。本报11月16日曾专题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该案作了民意访谈,结果引起良好反应。许多读者来电表示,普通消费者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不再是发牢骚骂娘,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说明社会在进步,百姓文明程度在提高。对这样的有普法意义的案例,媒体做客观报道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好处。他们希望,尽管官司已尘埃落定,但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并未过时,很想听听。原告蔡剑华昨

日也寄来了他的答辩状,希望与读者见面。

  为此,本报摘要刊出法庭辩论双方的答辩理由,以飨读者。同时,也期盼民众的诉求与政府部门的答复不仅作为法律方面的对话,也是府民沟通、上情下达的另一种积极形式。

  原 告:侵权违法请求撤销

  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市物价局于2006年8月22日以宁价服2006245号文批准中山陵风景区票制改革方案,同意中山陵园管理局合并出售风景区内独立的公园和景点门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首先侵犯了我作为游客对景点和购票方式的自由选择权。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被告提供的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4条也明文规定:“普通、特殊门票、联票及临时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17日发布,2004年6月17日修改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不得强制出售联票、套票。然而,被告显然是违反了上述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侵害了我作为游客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该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违法。

  第一,该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其依据的是上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是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第二款规定了将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的联票制。因此第一款规定的“一票制”是单独票制、一点一票的意思。但被告却依据该条规定,把独立的若干个游览参观点合并为联合一票制,说明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被告作出的对多个独立参观点实行一票制的决定,明显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同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的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而被告核定中山陵、灵谷寺景区联票价格为80元,高于原中山陵40元、音乐台10元、孙中山纪念馆10元、灵谷寺15元的4个景点独立票价之和,明显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再次,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在合并门票的同时,提高了票价,属调整门票价格的行为,而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且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文规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同时,在被告提供的“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文件第四点规定,“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可是,被告并未提供已履行上述程序的证据,因此其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最后,被告在答辩状中未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应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

  至于被告提到的对景区已封闭管理的理由,原告认为,在2006年8月28日中山陵风景区实行票改后,景区内中山陵、音乐台、孙中山纪念馆、灵谷寺景点仍然是各自封闭、各自检票的独立景点,且景点之间道路为公共道路,此事实是不容置疑的。请法庭去实地调查一下。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批准中山陵风景区合并出售独立景点门票的决定。

  被 告: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市物价局辩称,首先,中山陵票制改革旨在适应南京市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

  按照南京市旅游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山陵园风景区发挥整体旅游优势,近年来中山陵景区通过环境整治将原来分散管理的各景点进行整合,对环陵路进行了改造,内部交通道路逐步实施封闭,形成东西两片景区。东片包括现有的中山墓、孙中山纪念馆、灵谷寺、音乐台,以“民国文化“为主题;西片包括现有的明孝陵、梅花山、红楼艺文苑、紫霞湖和新建的梅花谷,以“明文化”和“生态休闲文化”为主题。为适应中山陵景点整合、逐步实行封闭管理的需要,被造通过票制改革,对上述基于历史、自然原因并通过资源整合形成的东西两片景区实行一票制,是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的整体和国家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规定的。

  其次,旅游景点和票制的分合是基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原因,通过人为整合的必然过程。

  政府制定价格需要考虑到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基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原因,通过人为整合对旅游景点进行分和合的调整和管理,是旅游规划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过程,并非一成不变。适应旅游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和景区景点调整的实际情况,对票制进行调整改革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原则要求。

  再次,在这次票制改革中,被告按照国家定价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征求了消费者的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对南京市市民和特定群体的优惠,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综上所述,本次票制改革是被告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原则和国家关于旅游价格管理规定,适应南京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中山陵综合整治、封闭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论证、履行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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