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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安装灯箱触电身亡家属最终获赔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9: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知秋 记者 殷文静) 南京一所休闲中心与某广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广告公司为其安装灯箱,广告公司把这项业务安排给了一名安装工。随后由于休闲中心临时改变安装位置,把灯箱装到具有危险的废弃电线杆上,结果导致安装工触电坠地死亡。死者家属遂将广告公司、休闲中心告上了法庭。日前,浦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9月1日,浦口区一家休闲中心老板刘某与另一家广告公司口头约定:由广告公

司为休闲中心制作和安装广告灯箱,双方商定了规格、价格,并且明确规定灯箱是安装在铁架上的。后来广告公司仅仅制作了灯箱布,由于业务比较繁忙,就把灯箱安装业务承揽给了安装工郭某来做,但郭某并没有制作、安装广告证照。9月6日下午14时许,郭来到休闲中心后,就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把灯箱安装在马路围墙边上自制的铁架上。灯箱安装完毕后,休闲中心突然以广告效果不好为由,要求郭将安装好的灯箱拆除,并重新安装在附近废弃的电线杆上。而该废弃电线杆距变压器仅有1米左右,相当危险,并且变压器上设有“禁止攀登,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郭按照休闲中心的要求重新安装时,不幸触电,从电线杆上跌了下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的父亲遂将广告公司、休闲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18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与郭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但广告公司选择没有资质的安装工,存在过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休闲中心要求郭重新安装,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并且休闲中心在指示上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郭是无证照安装,且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作出判决,休闲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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