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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心与心沟通的桥梁(顾问信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9:07 江南时报

  开栏语

  从本期开始,本版开设《顾问信箱》栏目。所谓顾问,即本报《法治新闻周刊》之执法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1位法治新闻顾问也。本版面现已日受读者青睐,来信来函日渐增多,其中多为给本刊法律顾问的求助信,本版编辑已一一给以转达。开设《顾问信箱》,旨在为读者和本刊法律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以为读者解疑释惑。从本期起,本版

将择函刊登,以拉近读者和顾问之间的距离,欢迎读者来函来电。

  法治新闻周刊 Emailfzk24@126.com。

  日前,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名姓黄的女读者给本报记者来函,希望通过记者向本报法治周刊新闻顾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崔洁寻求法律援助。现将她的来函择登如下:

  尊敬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崔洁处长:

  您好!

  通过《江南时报》了解到可以通过报社热线进行法律咨询,我想请求帮助。

  今年9月底,我和老公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江宁拆迁安置房。当我们交完定金,付完首付,总共给出将近10万元后,第二天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第三天我们找到中介工作人员协商解决此事,工作人员佯称出去找房主来解决,但出门后就没再出现。随后,我们立即向江宁公安分局报了案。后经警方核实,房主和中介出示给我们的是假房票、房主夫妻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并且对方还是一对假夫妻。事情发生后,对方双双落网,并且如实交代与中介工作人员联合诈骗的事实,中介2名工作人员至今仍潜逃。前段时间,我们得知对方假夫妻被警方拘留一个月后以“证据不足,监视居所”的原因放出来了。

  针对此事,我们前后咨询了一些律师,但律师也都没有给出可行的意见。我认为,自己被对方实施共同诈骗了房款,而且也提供了当时交易的所有材料,并且还有现场自已拍摄的录像,很清楚地看到钱被装进了假房主的皮包,怎么还是证据不足呢?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这10万块钱来之不易。束手无策的我们想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并且想知道类似案件在发生1个月后是不是应该移交检察院?

  本报法治新闻周刊顾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崔洁昨天答复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并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还没有终结,仍在监视居住期限内。案件移交检察院必须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但从黄小姐反映的情况来看,嫌疑人监视居住才1个月,因此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检方程序,不会移交检察院。最后,崔处长建议黄小姐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先到公安机关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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