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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布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9:27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张宗堂)人事部17日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意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试行办法强调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岗位设置分三类

  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试行办法同时规定,为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同时公布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则明确规定了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三种岗位人员所占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实施意见强调,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管理岗位分十个等级

  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实施意见还对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为1∶3∶6

  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实施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实施意见还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实施意见明确,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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