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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0:16 法制日报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

  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如是说。

  “死刑二审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肖扬说。

  作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前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展开行动。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在备战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同时,我国法院还通过执行体制的改革求解“执行难”。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共排查出历年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执行而被中止执行或者发放债权凭证,以及超过1年以上尚未执结等各类执行案件164万余件,标的额约4688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即建立和完善执行规范机制、执行管理机制、执行考评机制、执行公开机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贯彻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之外,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同时,改革庭审制度,要求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人员必须出庭;还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以确保侦查预审机关依法办事。

  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将大大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为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任务。

  根据此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重点推进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制度等5项改革措施,直击司法领域焦点难点,推动改革进入“核心地带”。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录像。

  我国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截至今年6月,208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对其中4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意见被采纳,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对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肖扬说。司法改革是一件事关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的大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立足国情、学习借鉴,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的轨道上稳妥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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