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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须防居委会行政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并不是政府管理链条的延伸;并不是把“腿”“伸”到不属于一级政府机构的居委会,如果居委会完全成为“政府的嘴,行政的腿”,结果必然是“政府难满意,群众不高兴”

  □拉兹

  广州市政府今年出台《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赋予居委会“不合理工作拒绝权、财务自主权”。这些针对目前居委会不堪各种行政任务的措施,折射出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区街精兵简政的大背景下,社区自治组织趋向行政化的倾向,值得关注。

  1990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民主自治是宪法的规定,如今居委会却需要一级地方政府来“赋予”其“拒绝权”、“自主权”,可见其地位之尴尬。

  据昨天《羊城晚报》报道,目前政府下派的工作占了居委会工作的80%。与此同时,社区居民普遍的感觉是,在一些迫切需要其出面组织协调的社区重大事务中,居委会却力不从心。社区居民感觉不到它的作用,从而常常采取自发形式,往往缺乏引导,有时甚至导致冲突等群体性事件。比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维权行动等。

  政府、公共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志愿组织共同参与,充分采用分权、授权、谈判、协商、合作、自治等方式方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这是目前获得普遍认同的城市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而作为一级自治组织,居委会自治程度早先受到“先天缺陷”的制约:从其产生之初起就面临作为“政府的腿”和管理居民事务之间的矛盾和尴尬。脱胎于计划经济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居委会的职能中作出了众多“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的规定。到了今天,依然面临众多困惑:

  居委会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居委会成员完全“吃皇粮”,拿谁的钱听谁的话,会否使其偏向行政化,而无法保证其自治性?

  居委会要承担“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的任务,“费随事转”,让我办事要保障费用,这是不是意味着什么事都应该“协助”?

  居委会包括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评比等都是街道以及上级政府部门评定,往往一个“不称职”就能把工作全盘否定,是否会影响其积极性?有的地方居委会成员民选出来后,还要经过街道等认定,大大削弱了其自治的基础。

  而令专家担心的是,随着以管理重心下移为取向的城市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区、街道办事处精简人员、压缩机构,其原有任务有可能进一步“转嫁”到居委会,从而大大削弱居委会的自治功能,而强化其作为“政府的腿”的功能。这种趋向的出现,与“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是相左的。

  专家的担心不无道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02年启动修订工作,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基层居委会普遍反映,这几年承担来自政府部门的工作是越来越多了。广州出台“不合理工作拒绝权”等措施,正是对这种现象无奈的调适。

  广州的措施能否“减负”,居委会普遍不敢乐观,认为“不合理工作拒绝权”很可能流于形式。实际上,“赋予”居委会“拒绝权”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转换管理观念,即诸多职能真正采取社会化的管理。比如,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将人口普查、低保认定、养老等等,交给民间的统计、调查、养老机构去做。

  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并不是政府管理链条的延伸;并不是把“腿”“伸”到不属于一级政府机构的居委会,就叫作社会化的管理。居委会如果完全成为“政府的嘴,行政的腿”,其结果必是“政府难满意,群众不高兴”。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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