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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拒签合同六成仲裁申请维权无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5:17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7日讯哈市今年首次引入仲裁机制解决供热纠纷。然而,记者今日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获悉,在近百个供热纠纷投诉中,因部分供热单位拒绝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仲裁无依据,近六成市民难维权。

  “家中温度始终只有14℃,但反复找了几次供热部门,对方就是不予理睬,表示因锅炉容积小,只能烧到此温度。”日前,哈市香坊区居民程先生申请仲裁解决,要求供热部门退回不达标天数的供热费。但受理该投诉时,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交热费后,供热单位没有与程先生家签订供热合同,也就是没有约定供热期限及质量,虽然供热没达标,也没有解决依据。

  无独有偶,家住哈市道外区的孙树龄大娘家,因为楼内有居民不交热费,所以供热部门将整个楼内21户居民家的供热停了一周,并表示热费交全了才能再开栓。对此,孙大娘将此情况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但同样因为供热单位不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而导致纠纷不能解决。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王金涛介绍,签订供热合同是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的必要手段,只要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供热单位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而且签订的供热合同中对供热期限、质量及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都应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此为依据进行仲裁申请,解决供热纠纷。

  对于供热单位不愿意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的原因,记者通过走访几家供热单位了解到,因为一旦签了合同,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单位就要对居民进行赔偿。对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王金涛表示,如果居民没有签订正规的居民供热合同,也可以与供热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救,双方要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违约一方要承担应负的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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